对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的答辩是指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行为。
任何人可以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提出撤销申请,并说明有关情况。国家商标局在收到撤销申请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的使用证据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协助客户准备的资料】 |
编号 |
准备的资料明细 |
特别提示 |
1 |
答辩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
暂无 |
2 |
《商标代理委托书》 |
暂无 |
3 |
答辩书 |
暂无 |
4 |
国家商标局下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
暂无 |
5 |
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
暂无 |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的答辩的多重价值】
在法定期限内不进行答辩的,国家商标局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撤销商标注册人的商标。
商标作为一种极具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商标一旦被撤销,将对企业的品牌建设工作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积极地对撤销申请进行答辩是十分必要的。
【温馨提示】
国家商标局对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极为严格,建议客户严格按照要求提供使用证据。
商标注册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以及社会公益性、家庭内或纯属个人用途的使用,都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