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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14:27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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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典型案例(摘录)


新闻来源:中国工商报网  信息整理编辑:悠乐

 
    
原告汇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艾克瑞斯普雷--波特有限公司关于第3499689A-K-R-I-S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法国贝尼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325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499689A-K-R-I-S-商标(简称诉争商标),于20054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标专用权期限为200547日至201546日。
  
    2009
731日,原申请人阿克里斯公司因诉争商标异议一案,不服商标局(2009)商标异字第9981号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评委依法受理后,由于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给第三人艾克瑞斯普雷--波特有限公司,故该公司请求将其变更为本案申请人。其复审的主要理由为:当事人行为属于非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20131111日,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诉争商标2015828日转让至艾克瑞斯(香港)有限公司名下。2017213日,艾克瑞斯(香港)有限公司更名为汇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汇通公司)。
  
    
汇通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诉争商标申请人及其股东黄飞、孙屹立大规模、恶意注册包括诉争商标在内的上百件商标,抄袭10多个知名品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不应予以注册。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典型案例。非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以及大量注册在先知名度较高或独创性较强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形。诉争商标虽几经转让,但所涉转让主体之间均存在利害关系,在原告未能就商标的多次转让行为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况下,诉争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并不因商标权的转让而改变性质。
  
    
原告福建蜡笔小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五兄弟控股有限公司关于第8511309FIVEGU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
  
    
【案情简介】
  
    
福建蜡笔小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蜡笔小新公司)于2010726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8511309FIVEGUY商标(简称诉争商标)。该商标于20118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谷类制品、调味品、豆浆、冰淇淋。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1827日。
  
    2014
18日,五兄弟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五兄弟公司)提出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商号权,属于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行为,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同时,蜡笔小新公司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2015828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被诉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蜡笔小新公司不服被诉裁定,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蜡笔小新公司注册的诉争商标与五兄弟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号、商标完全相同,且其法定代表人张秋龙作为商标从业人员注册诉争商标难言善意。特别是除诉争商标外,原告还申请注册了包括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起亚、联通、外交官diplomat、人人网、去哪儿Qunar等在内的270件商标,并通过好标网对多件商标进行高价转让。因此,蜡笔小新公司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囤积商标、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更会妨碍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以“其他不正当手段”相关条款遏制恶意注册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明确了凡是具有超出正常经营范围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非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行为、大量注册在先知名度较高或独创性较强商标的行为以及对多件商标进行高价转让获取高额利润的行为,均属于《商标法》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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